3.2 工程验收规定 3.2.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(建)筑物工程的单位(子单位)工程、分部(子分部)工程、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;安装工程的单位(子单位)工程、分部(子分部)工程、分项工程验收;厂区配套工程验收;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。 3.2.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单位(子单位)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,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; 2 分部(子分部)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;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、材料或施工工艺、设备类别等划分;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,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。 3.2.3 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,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。本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,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、监理单位协商确定。 3.2.4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和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41的格式填写;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252和《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68的格式填写;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;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。 3.2.5 构(建)筑物工程的单位(子单位)工程、分部(子分部)工程、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和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41的有关规定。 3.2.6 安装工程的单位(子单位)工程、分部(子分部)工程、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252和《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68的有关规定。 3.2.7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。 3.2.8 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。 3.2.9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单位(子单位)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; 2 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; 3 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、完整; 4 有关安全、节能、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。